关于市民信箱网站使用条款的公告

各位尊敬的用户:

  请在使用市民信箱网站http://www.smmail.cn(以下简称“本网站”)前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如果不接受以下条款,请勿使用本网站;使用本网站则表明您已明知并接受这些条款。如果违反以下条款,您使用本网站的授权将自动终止,本网站亦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市民信箱网站的每位用户只能申请开通属于自己的唯一帐户。用户申请帐户时应当按照本网站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因个人提供资料不实导致本网站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本网站保留追索权。

  2、用户应保持个人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当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登录本网站更新或按照本网站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用户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市民信箱用户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电子邮件系统,享受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有偿服务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用户利用电子邮件或者本网站的其他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用户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4、用户应对个人帐户、电子邮件信息尽适当注意义务,对用户名、密码注意保密,不随意与他人共享注册账户,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其个人资料的泄露,本网站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5、用户在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过程中遇到技术故障、投诉或其他问题,可以以电子邮件、电话形式联系本网站,本网站将及时予以处理。

  6、用户不得侵犯或者试图侵犯本网站,包括:(1)登录没有对其授权进入的服务器或者帐号;(2)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入本网站不对用户开放的数据库;(3)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破坏本网站及其系统的安全性;(4)干扰本网站正常的工作和客户服务。对本网站系统和网络安全造成破坏的所有个人和单位,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用户发现帐户被盗用等情况,应及时与本网站联系并挂失帐户;用户可在事后持自己的有效证件到本网站服务点申请找回自己的帐户。

  8、用户若不再使用帐户,可申请暂时或者永久撤销帐户。若用户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使用帐户,则该帐户将被暂时冻结,被冻结帐户中保存的信息将被系统自动删除,相关服务自动停止。

  9、本网站可以向用户电子邮件发送网站通知等信息,告知网站新闻、更新信息、新服务或活动及其他有关信息等等,网站通知等信息不视为垃圾邮件。

  10、本网站将依法采取技术保密措施保护用户的隐私,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使用或者向他人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本网站有权对用户(含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使用本网站服务的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用户利用本网站的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本网站有权采取举报、制止、删除非法信息等救助行为。

  12、本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对他人在本网站上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自行承担。如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本网站负有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的义务;但著作权人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向本网站投稿的作者视为同意本网站就上述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本网站不为采取该等措施向作者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不承担因侵权指控不成立而给作者带来损害的赔偿责任。

  13、本网站到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仅作为一种方便服务提供给用户。本网站对任何第三方网站及其内容不进行控制,也不负任何责任。如果用户决定访问任何与本网站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其可能带来的结果和风险由用户自行承担。

  14、本网站在此声明,对您使用网站、与本网站相关的任何内容、服务或其它链接至本网站的站点、内容均不作直接、间接、法定、约定的保证。

  15、无论在任何原因下,对用户通过使用本网站上的信息或由本网站链接的信息,或其他与本网站链接的网站信息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责任均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16、当政府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网站披露个人资料时,我们将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个人资料。在此情况下的任何披露,本网站均得免责。

  17、本网站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线路及非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18、任何由于计算机问题、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窜改等,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19、本网站使用者因为违反本声明的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20、本网站版权归上海市市民信箱电子邮件系统管理中心版权所有。所有的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有其他的标注或在此等条款和规则中被允许使用,本网站上可阅读和可见的所有资料都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未经上海市市民信箱电子邮件系统管理中心的书面许可,对于该网站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者在其所属服务器上做镜像。

  21、本网站所用市民信箱标志为市民信箱专有标识,未经市民信箱网站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2、本网站(即上海市市民信箱电子邮件系统管理中心)对本《市民信箱网站使用条款公告》享有最终解释权。

  上海市市民信箱电子邮件系统管理中心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