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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1-9 15:32:37
 

上海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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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820上海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青年和青年组织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上海市委的指导。

    第二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改善社会风气,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上海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和市场经济中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九条  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培训等工作,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培训青年志愿者,开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凡依法成立的区、县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市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有关人士,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决定接纳因各种原因,无法加入所在地区、行业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以及与志愿者行动有关的人士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会员退会时需提出书面申明。

    第二十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会员失去会藉,其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换届推迟最长不超过—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修改并通过本协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决定本会的终止;

    ()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协会会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期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和撤销;

    () 聘请有关人士担任协会名誉领导职务;

    () 监督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

    ()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 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 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常任副理事长—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常任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并考虑到其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和知名度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任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履行对协会的具体领导责任,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由理事长、常任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的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以利于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协调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委任。本协会秘书处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上海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捐助、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讨论、提议,由秘书处组织制定章程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协会因故终止时,需经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征得大会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后决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的人、财、物清算,由秘书长负责按《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善后工作,书面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同意后,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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